德国2019年《职业教育法》修订案述评(下篇)

三、职教法修订特点

(一)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评估与专项研究

聚焦职教法实施开展职业教育法综合评估。2015年,联邦教研部宣布启动评估。评估工作由联邦教研部直接负责,联邦职教所提供全过程支持,基于其研究和专业工作就相关主题提供数据和信息情况。2016年3月,联邦教研部公开发布职教法评估报告,并以此形式征求社会意见,报告还包含了联邦教研部针对社会有关职教法修订的要求和建议的意见。

结合专门主题开展专项评估和研究:

一是结合拟实施的职业教育报酬最低标准制度开展职业教育报酬最低标准研究。针对职业教育报酬最低限额的影响,联邦职教所开展专项研究,对目前企业实施的职业教育报酬以及相关集体劳资合同对职业教育报酬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并对基于不同最低标准额度实施影响进行模拟研究。研究表明,目前多数企业支付的职业教育报酬高于联邦政府拟实施的最低报酬标准,因而实施最低报酬标准对企业成本增加带来影响不大,从而减少了无根据地对成本增加过度的担忧。

二是针对双元制高校课程纳入职教法的可能性开展立法可行性专项研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法官、美因茨大学教授弗里德海姆·胡芬受联邦教研部委托开展专门研究,基于德国基本法和法律体系,梳理德国基本法、各州高校法及大学教学条例等相关规定,就将职教法适用范围拓展至双元制高校课程中企业实践阶段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评估,并发布相应报告。报告认为,在现行基本法规定框架下,高校立法属于各州范畴,企业实践嵌入式高校课程中的企业实践阶段学习属于高校教学条例规范范畴,是高校学术自主权的一部分。因此,将实践嵌入式高校课程甚至仅仅只是将这类课程的企业实践阶段学习纳入职教法范畴,法律上行不通。

三是对联邦职教所进行专项评估。2015年6月,联邦教研部委托德国科学评议会对联邦职教所从职教研究、标准开发、知识转移、科研促进、项目管理、运行效率、人员配备以及扩大其服务范围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2015年9月,科学评议会评估委员会组成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基于工作小组2016年10月提交的评价报告,德国科学评议会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关于联邦职教所的立场文件,同时公布评估报告。科学评议会对联邦职教所作为德国职教所体系中的核心行为主体所发挥的作用、其科研工作等多方面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建议联邦职教所进一步加强科研工作战略谋划并更加注重基础性研究,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等。基于这一建议,职教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联邦职教所科学咨询委员会成员人数,进一步扩大了联邦职教所服务范围,明确将护理教育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邦职教所。

四是就改进职业教育统计开展研究。联邦统计局组建专门工作小组,研究职教法修订中职业教育统计优化的可能性。2015年10月28日,联邦统计局就改进职业教育统计提出专业方案——《继续发展职业教育统计工作专业方案》。职业教育统计的主要任务是为职业教育规划和规范提供详细的信息基础,是面向国内及国际开展职业教育报告工作以及职业教育研究、教育预算的编制不可或缺的基础。方案从更清晰地反映职业教育过程这一目标出发,增加部分指标,如职业教育嵌入式双元制高校课程,双元制职业教育学习开始前已有的高校学习经历包括辍学,学习者签署职业教育合同时的居住地等。同时也删去从专业角度看不是必不可少、又能减轻企业信息提供任务的指标。

这些调研和评估从专业角度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所有报告都在互联网公开发布,以专业性的研究结果引导舆论,有利于社会对相关问题形成共识,为随后职教法文本的协商奠定了较好的舆论和认识基础。

(二)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

一是通过专题会议交换意见。职教法评估初期,在前期与职业教育体系中主要行为主体初步交流基础上,联邦教研部于2015年5月4日在柏林召开研讨会,就职教法评估相关重点议题与社会伙伴组织(即雇主群体利益代表组织及工会等雇员群体利益代表组织)代表、业务相关的联邦及各州部门以及联邦众议院各党团成员进行协商。根据协商结果,联邦教研部确定了评估的综合性主题清单。

2017年5月31日,联邦议院教育、研究与技术后果评价委员会举行公开专业对话会,基于职教法评估报告、议会执政党及在野党就职业教育发展和职教法修订议案,听取有关方面对职业教育及职教法相关问题的意见,为审议相关议案做准备。会议邀请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德国手工业中央联合会、德国私立社会工作与健康促进机构联合会总会、德国工会联盟、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联邦职业教育所等机构专家与委员会各党派议会党团代表就相关问题展开对话。

2019年10月16日,联邦议会教育、研究与技术后果评价委员会再次举行公开听证会,德国手工业中央联合会、德国工商大会、联邦职教所、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联邦律师协会、德国工会联盟、德国金属工业工会、德国天主教青少年社会工作联邦工作委员会、杜伊斯堡—埃森大学劳动与资格研究所、德国商贸联合会等职业教育研究机构、行业组织、雇主及工会等方面共同参加,共同就议会各党团有关职教法议案中提出的问题交换意见。

二是针对性地征求意见。联邦教研部拟订《职业教育现代化法》(工作草案)后,于2018年12月分送教育、行业组织、工会组织等数十个机构征求意见。各机构根据要求于2019年1月上旬(1月8日前)先后以各自立场文件形式提出意见。从联邦教研部网站公布的信息来看,共有30个行业及职业联合组织、雇主联合组织及工会组织提出了反馈意见。根据这些意见,联邦教研部对原工作草案进行修订后,提交联邦政府。

三是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激发社会关注讨论。职教法评估报告和《职业教育现代化法》(工作草案)都通过联邦教研部网上公开法律文本草案,各机构在向联邦教研部提交意见同时,也向社会公布其立场和意见,掀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以上征求意见的过程,既是社会各界在职教法修订过程中的利益博弈,也有效引导社会对职业教育相关问题更深入的认识并形成共识。如,此次修法中关于职业教育报酬最低额度标准作为最受关注的主题之一,联邦教研部工作草案中最初提出的方案是不低于德国联邦教育资助法中有关普通高中及全日制职业教育类学校学生资助标准(504欧元),并基于这一额度提出逐年提高幅度。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联邦教育资助是社会福利,而职业教育报酬作为对双元制职业教育学习者在企业立足岗位实践劳动价值创造的报酬,从联邦教育资助角度来确定职业教育最低报酬限额,不能彰显职业教育学习者的价值创造贡献,而且这一额度过低。最终,联邦教研部吸取这一意见。联邦政府审定文本中,不再将职业教育报酬最低限额与《联邦教育资助法》相关联,并提高最低限额为2020年起第一学年为515欧元,随后逐年提高。

(三)整体思维,系统完善职业教育框架条件

1.综合修订职业教育相关法律

出台《职业教育现代化法》,以“包裹立法”形式将职教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一并打包修订。职教法是德国基于联邦在经济和劳动领域的立法权而颁布的联邦法,其规范针对的是各州管辖的职业教育类学校以外、由经济界在经济活动框架内组织实施的职业教育。职教法所规范的职业教育从根本上说是宏观经济活动和企业自身经济活动的一部分。鉴于职业教育中学习者作为雇员的地位,职教法对职业教育特别是涉及企业和学习者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职教法的修订同时需要配套修订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从而保障法律规定的相互协调,为顺利落实修订后的职教法,推进职业教育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框架条件。

一是修订《手工业条例》职业教育相关内容,与职教法对职业教育的规范相统一。基于手工业领域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和长期以来的传统,德国手工业领域职业教育由《手工业条例》做出规范。《手工业条例》作为补充与职教法共同构成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法律框架。此次修订,对《手工业条例》原有的48个法条进行修改,包括进一步促进非全时制职业教育、增强职业教育灵活性、吸引力以及职业教育体系内部融通性、实施职业教育报酬、增强考试委员会工作灵活性和考官这一荣誉性工作吸引力等。同时增加6个法条,对进修教育以及转行教育做出新的规范。修订内容与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职业教育目标、内容、考试、职业教育合同及职业教育关系中各相关主体责任义务的内容基本一致。

二是修改《青少年劳动保护法》相关内容。删除该法一个法条,修改3个法条。结合职教法修订后的最新规定,调整有关青少年劳动时间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双元制职业教育学习者参加职业学校学习时间计入其企业劳动时间的计算方法,增强青少年劳动保护。

三是修改《社会福利法第三卷——劳动促进》。对该法4个法条修改主要涉及劳动促进方面的内容,结合职教法有关职业教育报酬最低标准的最新规定,对该法中的有关劳动促进政策框架内接受职业教育资助措施的补贴以及社会保险金缴费规定做出调整。

四是修改《社会福利法第五卷—法定医疗保险》。结合职业教育报酬最低标准的规定,调整有关内容,取消该法第251条(第三者承担保险费)第4c款,即“基于职教法规定的职业教育合同在相关企业外职业实践教育机构接受职业实践教育的学习者的医疗保险费由该职业实践教育机构举办者承担”。

五是修改《社会福利法第六卷——法定养老保险》。适应职教法修订后的新规定,调整双元制职业教育学习者养老保险相关的规定。将基于职教法规定的职业教育合同在企业外职业实践教育机构中接受职业实践的学习者,纳入养老保险金缴纳人群范围。取消对于这类学习者,按其获得职业教育报酬额度作为应缴费收入的规定。取消这类学习者养老保险由该机构举办者承担的规定。

2.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围绕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贡献力这一目标,进一步完善职业预备教育、高中阶段双元制职业教育、转行教育及职业进修的相关规范,增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的融通性,系统完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一是双元制职业教育内部,扩大两年制职业教育与三年及三年半制职业教育的融通性。二是增强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开放性灵活性,促进非全时制学习,加强不同形式职业教育成果认定,为具有一定职业及职业教育经验的年轻人接受双元制职业教育提供更多便利。三是系统完善职业进修并引入国际接受度高的文凭,进一步畅通双元制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路径,拓展职业生涯发展空间,从而增强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整体吸引力。四是加强支撑服务体系,完善企业培训师资质认定规定,完善职业教育统计,完善考试委员会及考试相关规定,吸引更多人从事考官荣誉性工作。

3.着眼发展,对职教法中相关新举措生效和实施做出专门安排

一是明确法律实施5年后对相关措施开展评估。职教法第105条明确规定,联邦职教所在法律实施5年后就最低职业教育报酬限额、考官小组代表考试委员会行使部分职责、以及那些三年制或三年半学制职业教育中通过毕业考试第一部分但未能通过毕业考试第二部分的学习者颁发2年制职业教育毕业文凭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二是对修订后职教法生效前后签署的职业教育合同适用新规定做出差别化安排。针对2019年12月31日前签署的职业教育合同,仍按照职教法此次修订前的规定支付职业教育报酬。2020年12月31日结束前开始实施职业教育的职业教育合同,仍遵照职教法此次修订前的规定进行其在职业教育关系档案中的登记及职业数据统计工作。

三是对现行职业进修法规与职教法修订后新规定的衔接做出专门安排。职教法规定,针对同一职业进修文凭,在根据新规定颁布新的职业进修法规前,此前由联邦相关部门及相关主管机构颁布的职业进修法规依然有效。

(四)强化产教协同,促进校企合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联邦相关部门、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职业教育责任。职教法赋予联邦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州政府颁布相关职业教育考试法规的权力,联邦相关专业部门与联邦教研部协商一致后颁布相关职业教育法规或考试法规,州政府在联邦未就相关职业颁布职业教育法规或考试法规情况下,可自行颁布或以法规形式授权州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相应法规。职教法还对联邦及州在其职能范围内对相关职业领域特别是公共服务类职业教育的职责做出规范。联邦最高部门为联邦职能范围内包括受联邦监督的法人团体、公共机构和公法性基金会所开展的针对公共服务领域相关职业的职业教育确定主管机构;各州为其职能范围内包括乡镇和乡镇联合体以及受州监督的法人团体、公共机构和公法性基金会所开展的针对公共服务领域相关职业的教育确定主管机构。进一步明确相关职业领域特别是公共服务领域职业教育主管机构设置,通过加强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建设来促进职业教育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公共服务领域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的潜力。

二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保障学习者离岗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义务,并细化保证学习者离岗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具体情形,同时明确职业学校学习时间计入学习者企业教育时间的计算方法,有利于企业和学校切实履行育人责任。

三是将职业学校学习成绩基于学习者申请写入行业协会颁发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毕业文凭作为主管机构的责任,提高了职业学校教育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地位,有利于职业学校作为平等伙伴与企业协同育人。

德国此次职教法修订,从2013年12月联合执政党派将开展职教法评估并审核修法必要性纳入政府工作议程至2019年12月签署并公布《职业教育现代化法》,整整经历6年并跨越两届政府,经历较长的利益博弈过程。

从德国社会反映看,虽然不能说是皆大欢喜,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体现了社会的广泛共识。

从法律修订过程来看,联邦政府从适应经济、社会对职业教育要求以及教育包括职业教育自身变化出发,围绕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和贡献力、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坚持问题导向、科研先行,基于科研结果与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群体持续深入沟通交流,引导各方客观理性认识和分析问题,共同协商,科学决策,从而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对职业教育以及职教法的关注,增进了全社会对修订职教法、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以及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共识,有利于在实现各方利益平衡基础上寻求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从立法技术来看,本次修法以“包裹立法”形式出台《职业教育现代化法》,对职教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系统修订,从法律体系层面实现相关规定的统一和协调,减少了法律规定之间相互不配套不协调可能造成的障碍,为修法引入的如职业教育最低报酬限额制度等新举措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基础,不仅提高了修法工作的效率,也增强了职教法规定的可操作性。

从法律修订的结果来看,联邦政府实现了修法的目标,联邦政府提出的实施职业教育报酬最低限额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并引入统一的职业进修文凭等新举措基本都纳入修订后法律文本,基于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职教体系更加完善,增强了融通性、灵活性和开放性,这些无疑将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促进实现职业教育与高校学术教育的同等价值。

以上内容出自: 职教界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转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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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